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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吴江区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指南
2019-11-29 09:57:39

一、申办流程

1. 名称核准:

营利性-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吴江区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进行名称变更,新设立的教育机构可先登记注册其他类营业执照后进行名称变更)

非营利性-民政局:苏州市吴江区XX培训中心

2. 参照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苏教民社〔2018〕16号)要求设置。

 建筑面积最低标准500平方米

 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明确教育培训使用功能)

 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或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

 全部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 向区教育局提交申办材料,经材料审核、现场踏看审批通过后取得办学许可证(注:开发区范围内的机构请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窗口办理)

4. 到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二、申办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四)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五)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六)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九)办学场地证明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办学申请报告

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2.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

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交: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

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

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4.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要求: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营利性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学校实际设立监事会、监事或其他监督机构,董(理)事、校长(行政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6. 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要求: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专以上学历,70周岁以下。

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教师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学历证明、签订合同。

7. 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要求:聘任教师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提交花名册、有效身份证件、教师资格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签订合同。

8.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要求: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明确名称变更事宜

9. 办学场地证明

要求: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一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处。

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10.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教学大纲培训信息备案表、规章制度、设施设备清单、监控布点图、消防疏散示意图等相关材料。

三、参照标准

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印发)

2.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苏教民社〔2018〕16号印发

参考链接:

bszn.do?webId=29&iddept_yw_inf=7b99539423384426a3f409da1d5aac15&ql_kind=01&iddept_ql_inf=2ee480280553430fa909c34423e4279d&iszx=